
《安全出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安全出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出产前提,进一步加强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预防和削减出产安全变乱,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有关划定,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度对矿山企业、构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出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尝试安全出产许可造度。
企业未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出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掌管中央治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的宣告和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掌管前款划定以表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的宣告和治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国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管中央治理的煤矿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的宣告和治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管前款划定以表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的宣告和治理,并接受国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掌管中央治理的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的宣告和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掌管前款划定以表的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的宣告和治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掌管民用爆破器材出产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的宣告和治理。
第六条 企业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该当具备下列安全出产前提:
。ㄒ唬┏闪ⅰ⒔∪踩霾鹑卧,造订完整的安全出产规章造度和操作规程;
。ǘ)安全投入切合安全出产要求;
。ㄈ┥柚冒踩霾卫砘,建设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
。ㄋ模┲匾乒苋撕桶踩霾卫砣嗽本楹撕细;
。ㄎ澹┨刂肿饕等嗽本泄匾滴裰鞴懿棵挪楹撕细,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右等嗽本踩霾逃团嘌岛细;
。ㄆ撸┮婪ú斡牍ど吮O,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ò耍┏Х俊⒆饕党∷桶踩枋⑸璞浮⒐ひ涨泻嫌泄匕踩霾痉ā⒙衫⒊叨群凸娉痰囊;
。ň牛┯兄耙捣缦辗乐未胧,并为从业人员建设切合国度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劳动防护用品;
。ㄊ┮婪ń邪踩兰;
。ㄊ唬┯兄卮笪O赵醇觳狻⑵拦馈⒓嗫卮胧┖陀痹ぐ;
。ㄊ)有出产安全变乱应急接济预案、应急接济组织或者应急接济人员,建设必要的应急接济器材、设备;
。ㄊ┧痉ā⒙衫ǖ钠渌疤。
第七条 企业进行出产前,该当遵循本条例的划定向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出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划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结束,经审查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安全出产前提的,宣告安全出产许可证;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安全出产前提的,不予宣告安全出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注明理由。
煤矿企业该当以矿(井)为单元,在申请领取煤炭出产许可证前,遵循本条例的划定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出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划定统一的状貌。
第九条 安全出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出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必要延期的,企业该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解决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出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出产的司法律规,末发生殒命变乱的,安全出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赞成,不再审查,安全出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该当成立、健全安全出产许可证档案治理造度,并定期向社会颁布企业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出产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该当每年向同级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传递其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和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安全出产监督治理部门对构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出产企业、煤矿企业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让渡、冒用安全出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出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出产前提,并该当加强日常安全出产治理,接受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的监督查抄。
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该当加强对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查抄,发显熹不再具备本条例划定的安全出产前提的,该当暂扣或者撤除安全出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和监督查抄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划定,对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广本条例划定的职责执行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元或者幼我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蹬仔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的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虿磺泻媳咎趵ǖ陌踩霾疤岬钠笠敌姘踩霾砜芍さ;
。ǘ)发显祗业未依法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出产活动,不依法处置的;
。ㄈ┓⑾只竦冒踩霾砜芍さ钠笠挡辉倬弑副咎趵ǖ陌踩霾疤,不依法处置的;
。ㄋ模┙拥蕉晕シ幢咎趵ㄐ形木俦ê,不实时处置的;
。ㄎ澹┰诎踩霾砜芍ば妗⒅卫砗图喽讲槌ぷ髦,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出产的,责令终场出产,充公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变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安全出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解决延期手续,持续进行出产的,责令终场出产,期限补办延期手续,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逾期仍不解决延期手续,持续进行出产的,遵循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划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让渡安全出产许可证的,充公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撤除其安全出产许可证;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接受让渡的,遵循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划定处罚。
冒用安全出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出产许可证的,遵循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划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执行前已经进行出产的企业,该当自本条例执行之日起1年内,遵循本条例的划定向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申请解决安全出产许可证;逾期不解决安全出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安全出产前提,未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持续进行出产的,遵循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划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