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注明
建市监函[2006]40号
- 2006-06-01
- 建设部构筑市场治理司
- 凯时网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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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换证工作,现就《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治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和《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中有关问题注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资猜中要求提交参与社会保险证明问题
。ㄒ唬┥昵肴擞μ峤簧缁岜O栈钩鼍叩脑谄赣玫ピ斡肷缁岜O盏那宓ジ从〖(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ǘ)对国有企业、事业单元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若人事治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参与社会保险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参与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元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工作的人事证明。
。ㄈ┒陨昵肴擞孜也斡肷缁岜O盏,若申请人与聘用单元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幼我缴纳社会保险用度,申请人应提交自己参与社会保险的清单证明。
。ㄋ模┒怨衅笠怠⑹乱档ピ谕巳嗽,除提交自己与新聘用单元签定的劳动合同之表,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元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参与社会保险清单证明。
二、关于持续教育问题
在2007年4月1日前,没有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申请调换注册时,暂不要求提供参与持续教育的证明;已经换发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调换注册时,应满足持续教育有关要求。
三、其他问题
。ㄒ唬┒栽诿挥泄こ碳嗬砥笠底手实牡ピ昵胱⒉岬娜嗽,经自己申请,可只核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发执业印章。
。ǘ)切合前提的换证人员,在申请换证时,也可同时申请调换执业单元。
。ㄈ┲醒胫卫砥笠导捌渌艄こ碳嗬砥笠档娜嗽,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换证,由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受理初审。
建设部构筑市场治理司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