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法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法子》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会商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仲春三日
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守护构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蹬仔关司法、律例,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执行对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治理,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全国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 本法子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构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构筑业企业实现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法子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拥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构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实现的活动。
本法子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实现的活动。
本法子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蕴含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蕴含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激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构筑市场公开买卖,美满有形构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买卖职能。
第七条 建设单元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对依法执行的分包活动进行过问。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领域内承揽业务。
严禁幼我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表,必须经建设单元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实现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实现所承包的工作。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该当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并依照合同推广约定的使命。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功夫、结算方式以及保障定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该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分包合同发生重大调换的,分包工程发包人该当自调换后7个工作日内,将调换和谈送原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该当设立项目治理机构,组织治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治理机构该当拥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水平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治理人员。其中,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项目核算掌管人、质量治理人员、安全治理人员必须是本单元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前款所指本单元人员,是指与本单元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能够就分包合同的推广,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该当提供。
第十三条 不容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推广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法子第十一条划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不容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ㄒ唬┓职こ谭私ㄒ倒こ袒蛘呃臀褡饕捣职痪弑赶嘤ψ手是疤岬姆职こ坛邪说;
。ǘ)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元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门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不容让渡、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治理机构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项目核算掌管人、质量治理人员、安全治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元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该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掌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元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掌管,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出产进行治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该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规划报分包工程发包人登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变乱隐患,该当实时作出处置。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掌管,并该当遵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出产治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划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 未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划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法子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城乡建设环境;げ1986年4月30日颁布的《构筑装置工程总分包执行法子》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