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法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法子》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会商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仲春二十五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治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守护社会公共利益,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育和监督治理,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依照本法子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蹬仔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该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治理。
激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尝试注册执业治理造度。
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前提为:
。ㄒ唬┗竦弥匆底矢;
。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征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治理等单元;
。ㄈ┪薇痉ㄗ拥谑条不予注册的情景。
第八条 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该当向聘用单元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结束,并将申请资料和初鉴定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该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调换注册、一连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结束,并将申请资料和初鉴定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该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调换、一连注册,逐步尝试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跏甲⒉嵘昵氡;
。ǘ)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ㄈ┯肫赣玫ピ┒ǖ睦投贤从〖;
。ㄋ模┕こ淘旒鄹谖还ぷ髦っ;
。ㄎ澹┗竦米矢裰な榈娜嗽,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该当提供持续教育合格证明;
。┦芷赣谟涤泄こ淘旒壅餮手实闹薪榛沟,该当提供聘用单元为其交纳的社会根基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宣告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ㄆ撸┍砉恕⑻ǜ郯娜嗽备玫碧峁┍砉司鸵敌砜芍な椤⑻ǜ郯娜嗽本鸵抵な楦从〖。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持续执业的,该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依照本法子第八条划定的法式申请一连注册。一连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一连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涣⒉嵘昵氡;
。ǘ)注册证书;
。ㄈ┯肫赣玫ピ┒ǖ睦投贤从〖;
。ㄋ模┣耙桓鲎⒉崞谀诘墓ぷ饕导ㄖっ;
。ㄎ澹┏中逃细裰っ。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调换执业单元的,该当与原聘用单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本法子第八条划定的法式解决调换注册手续。调换注册后一连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调换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骰蛔⒉嵘昵氡;
。ǘ)注册证书;
。ㄈ┯胄缕赣玫ピ┒ǖ睦投贤从〖;
。ㄋ模┯朐赣玫ピ獬投贤闹っ魑募;
。ㄎ澹┦芷赣谟涤泄こ淘旒壅餮手实闹薪榛沟,该当提供聘用单元为其交纳的社会根基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宣告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砉恕⑻ǜ郯娜嗽备玫碧峁┍砉司鸵敌砜芍な椤⑻ǜ郯娜嗽本鸵抵な楦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注册:
。ㄒ唬┎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ǘ)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注册的;
。ㄈ┪创锏皆旒酃こ淌Τ中逃细癯叨鹊;
。ㄋ模┣耙桓鲎⒉崞谀诠ぷ饕导ù锊坏交ǔ叨然蛭唇饩鲈萃V匆凳中牙牍こ淘旒垡滴窀谖坏;
。ㄎ澹┦苄淌麓Ψ,刑事处罚尚未执行结束的;
。┮蚬こ淘旒垡滴窕疃苄淌麓Ψ,自刑事处罚执行结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ㄆ撸┮蚯跋罨ㄒ员碓蚴苄淌麓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ò耍┍怀烦⒉嶂な,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ň牛┮院⒒呗傅炔徽奔苛┗褡甲⒉岜怀废,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ㄊ┧痉ā⒙衫ú挥枳⒉岬钠渌榫。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前提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依照本法子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法式解决。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该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己生活、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造。
注册造价工程师失落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该当在公家媒体上申明作废后,依照本法子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划定的法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领域蕴含:
。ㄒ唬┙ㄉ柘钅拷ㄒ槭椤⒖尚行宰暄型蹲使浪愕募僭旌蜕蠛,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假造和审核;
。ǘ)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节造价)、投标报价的假造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定及调换、调整、工程款支赋予工程索赔用度的推算;
。ㄈ┙ㄉ柘钅恐卫砉讨猩杓乒婊挠呕⑾薅钌杓频裙こ淘旒鄯治鲇虢谠,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ㄋ模┕こ叹镁婪椎募。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势:
。ㄒ唬┦褂米⒉嵩旒酃こ淌γ;
。ǘ)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ㄈ┰谧约褐匆祷疃行纬傻墓こ淘旒鄢删臀募上具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ㄋ模┨嵋樯枇⒐こ淘旒壅餮笠;
。ㄎ澹┥詈褪褂米约旱淖⒉嶂な楹椭匆涤≌;
。┎斡氤中逃。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该当推广下列使命:
。ㄒ唬┳袷厮痉ā⒙衫⒂泄刂卫砘,遵守职业路德;
。ǘ)保障执业活动成就的质量;
。ㄈ┙邮艹中逃,提高执业水平;
。ㄋ模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尺度和计价步骤;
。ㄎ澹┯氲笔氯擞欣叵档,该当自动回避;
。┦鼐稍谥匆抵兄さ墓劝旅睾退说拿骋住⒓际醢旅。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该当在自己承担的工程造价成就文件上具名并盖章。
第十九条 批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具名盖章的工程造价成就文件,该当由具名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己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己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批改的,该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批改,并具名盖章;批改工程造价成就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批改部门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煌乒阕⒉嵩旒酃こ淌κ姑;
。ǘ)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用度表的其他利益;
。ㄈ┰谥匆倒讨兄葱忻骋谆呗;
。ㄋ模┣┦鹩行槲奔吐肌⑽蟮夹猿率龅墓こ淘旒鄢删臀募;
。ㄎ澹┮杂孜颐宄薪庸こ淘旒垡滴;
。┰市硭艘宰约好宕邮鹿こ淘旒垡滴;
。ㄆ撸┩痹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ピ匆;
。ò耍┩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蛘咭云渌缶址阜ㄈ枚勺⒉嶂な榛蛘咧匆涤≌;
。ň牛┧痉ā⒙衫⒐嬲虏蝗莸钠渌形。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必要暂停执业的,该当到注册初审机关解决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该当达到注册机关划定的持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教育分为必建课和选建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持续教育达到合格尺度的,宣告持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协会掌管组织。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该当遵循有关司法、律例和本法子的划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持续教育执行监督查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该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奉告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该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奉告本行政区域内视注县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推广监督查抄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徊槌嗽碧峁┳⒉嶂な;
。ǘ)要求被查抄人员地点聘用单元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就文件及有关业务文档;
。ㄈ┚陀泄匚侍庋是┦鸸こ淘旒鄢删臀募的人员;
。ㄋ模┚勒シ从泄厮痉ā⒙衫捅痉ㄗ蛹肮こ淘旒奂萍鄢叨群图萍鄯ㄗ拥男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该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了局奉告注册机关;依法该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该当将违法事实、处置建议及有关资料奉告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ㄒ唬┮延肫赣玫ピ獬投贤椅幢黄渌ピ赣玫;
。ǘ)注册有效期满且未一连注册的;
。ㄈ╅婷蛘卟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ㄋ模┢渌贾伦⒉崾У那榫。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凭据权柄或者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能够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ㄒ唬┬姓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ǘ)超过法定权柄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ㄈ┪シ捶ǘǚㄊ阶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ㄋ模┒圆痪弑缸⒉崆疤岬纳昵肴俗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ㄎ澹┮婪芄怀废⒉岬钠渌榫。
申请人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准注册的,该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注册机关解决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布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ㄒ唬┯斜痉ㄗ拥诙十七条所列情景发生的;
。ǘ)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ㄈ┮婪ū怀烦⒉嶂な榈;
。ㄋ模┦艿叫淌麓Ψ5;
。ㄎ澹┧痉ā⒙衫ǜ玫弊⑾⒉岬钠渌榫。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己和聘用单元该当实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元和幼我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该当实时奉告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元该当依照有关划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正确、齐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该当蕴含造价工程师的根基情况、业绩、优良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该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信息按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赐与忠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元为申请人提供虚伪注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处以?。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就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终场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未解决调换注册而持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法子第二十条划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元未依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圆磺泻献⒉崆疤岬纳昵肴俗加枳⒉嵝砜苫蛘叱ǘㄈū鞒鲎⒉嵝砜删龆ǖ;
。ǘ)对切合注册前提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ㄈ┒郧泻戏ǘㄇ疤岬纳昵氩挥枋芾砘蛘呶丛诜ǘㄆ谙弈诔跎蠼崾;
。ㄋ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的;
。ㄎ澹 不依法推广监督治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依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法子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2000年1月21日颁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治理法子》(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