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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治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20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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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造师治理划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会商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仲春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治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治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凭据《构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司法、行政律例,造订本划定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育和监督治理,合用本划定 。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查核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照本划定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及从事有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主张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蹬仔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交通、水利、通讯蹬仔关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尝试注册执业治理造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该当具备以下前提:
  。ㄒ唬┚楹巳隙ɑ蚩际院细窕竦米矢裰な;
  。ǘ)受聘于一个有关单元;
  。ㄈ┐锏匠中逃;
  。ㄋ模┟挥斜净ǖ谑逄跛星榫 。
  第七条 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单元的人员,该当通过聘用单元向单元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鉴定见,并将初鉴定见和全数申报资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路、水利水电、通讯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将全数申报资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切合前提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鉴定执业印章编号 。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结束,并将申请资料和初鉴定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版面决定 。有关部门该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结束,并将审鉴定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对申请调换注册、一连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结束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版面决定 。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资料后,该当在5日内审核结束,并将审鉴定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第九条 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掌管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法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核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形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自己生活、使用 。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造,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形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造作 。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本专业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
  申请初始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Τ跏甲⒉嵘昵氡;
  。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ㄈ┥昵肴擞肫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ㄋ模┯馄谏昵氤跏甲⒉岬,该当提供达到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持续执业的,该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的划定申请一连注册 。一连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
  申请一连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σ涣⒉嵘昵氡;
  。ǘ)原注册证书;
  。ㄈ┥昵肴擞肫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ㄋ模┥昵肴俗⒉嵊行谀诖锏匠中逃蟮闹っ髯柿 。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调换执业单元,该当与原聘用单元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的划定解决调换注册手续,调换注册后仍一连原注册有效期 。
  申请调换注册的,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⒉峤ㄔ焓Φ骰蛔⒉嵘昵氡;
  。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ㄈ┥昵肴擞胄缕赣玫ピ┒ǖ钠赣煤贤从〖或有效证明文件;
  。ㄋ模┕ぷ鞯鞫っ鳎ㄓ朐赣玫ピ獬赣煤贤蚱赣煤贤狡诘闹っ魑募、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必要增长执业专业的,该当依照第七条的划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注册:
  。ㄒ唬┎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ǘ)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注册的;
  。ㄈ┪创锏阶⒉峤ㄔ焓Τ中逃蟮;
  。ㄋ模┦艿叫淌麓Ψ,刑事处罚尚未执行结束的;
  。ㄎ澹┮蛑匆祷疃艿叫淌麓Ψ,自刑事处罚执行结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蚯跋罨ㄒ员淼脑蚴艿叫淌麓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ㄆ撸┍怀烦⒉嶂な,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ò耍┰谏昵胱⒉嶂涨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掌管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变乱的;
  。ň牛┥昵肴说钠赣玫ピ磺泻献⒉岬ピ蟮;
  。ㄊ┐呵锍65周岁的;
  。ㄊ唬┧痉ā⒙衫ú挥枳⒉岬钠渌榫 。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ㄒ唬┢赣玫ピ撇;
  。ǘ)聘用单元被撤除交易牌照的;
  。ㄈ┢赣玫ピ怀烦蛘叱坊刈手手な榈;
  。ㄋ模┮延肫赣玫ピ獬赣煤贤叵档;
  。ㄎ澹┳⒉嵊行诼椅匆涣⒉岬;
  。┐呵锍65周岁的;
  。ㄆ撸╅婷虿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ò耍┢渌贾伦⒉崾У那榫 。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注册机关解决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布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ㄒ唬┯斜净ǖ谑跛星榫胺⑸;
  。ǘ)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ㄈ┮婪ū怀烦⒉嶂な榈;
  。ㄋ模┦艿叫淌麓Ψ5;
  。ㄎ澹┧痉ā⒙衫ǜ玫弊⑾⒉岬钠渌榫 。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的,注册建造师自己和聘用单元该当实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元和幼我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该当实时奉告注册机关 。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前提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划定重新申请注册 。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失落、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必要补办的,该当持在公家媒体上登载的失落申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原注册机关该当在5日内解决结束 。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该当受聘于一个拥有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元,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
  担任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的,该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拥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领域依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尺度》执行 。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 。
  注册建造师能够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治理或施工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征询,以及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治理文件,该当由注册建造师具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
  施工单元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具名盖章 。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该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持续教育要求 。
  持续教育分为必建课和选建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经持续教育达到合格尺度的,宣告持续教育合格证书 。
  持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划定 。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势:
  。ㄒ唬┦褂米⒉峤ㄔ焓γ;
  。ǘ)在划定领域内从事执业活动;
  。ㄈ┰谧约褐匆祷疃行纬傻奈募上具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ㄋ模┥詈褪褂米约鹤⒉嶂な椤⒅匆涤≌;
  。ㄎ澹┒宰约褐匆祷疃汹故秃捅缁;
  。┙邮艹中逃;
  。ㄆ撸┗竦孟嘤Φ睦投ù;
  。ò耍┒约雍ψ约喝ㄊ频男形猩晔 。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该当推广下列使命:
  。ㄒ唬┳袷厮痉ā⒙衫陀泄刂卫砘,遵守职业路德;
  。ǘ)执行技术尺度、规范和规程;
  。ㄈ┍U现匆党删偷闹柿,并承担相应责任;
  。ㄋ模┙邮艹中逃,致力提高执业水准;
  。ㄎ澹┦鼐稍谥匆抵兄さ墓劝旅睾退说拿骋住⒓际醯劝旅;
  。┯氲笔氯擞欣叵档,该当自动回避;
  。ㄆ撸┬⒉嶂卫砘厥迪钟泄毓ぷ 。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煌乒阕⒉峤ㄔ焓κ姑;
  。ǘ)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用度表的其他利益;
  。ㄈ┰谥匆倒讨兄葱忻骋谆呗;
  。ㄋ模┣┦鹩行槲奔吐嫉炔缓细竦奈募;
  。ㄎ澹┰市硭艘宰约旱拿宕邮轮匆祷疃;
  。┩痹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ピ芷富蛘咧匆;
  。ㄆ撸┩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蛞云渌缶址阜ㄈ枚勺矢裰な椤⒆⒉嶂な楹椭匆涤≌;
  。ò耍┏鲋匆盗煊蚝推赣玫ピ滴窳煊蚰诖邮轮匆祷疃;
  。ň牛 司法、律例、规章不容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该当遵循有关司法、律例和本划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持续教育执行监督查抄 。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奉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奉告本行政区域内视注县、市辖区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推广监督查抄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徊槌嗽背鍪咀⒉嶂な;
  。ǘ)要求被查抄人员地点聘用单元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有关业务文档;
  。ㄈ┚陀泄匚侍庋是┦鹞募的人员;
  。ㄋ模┚勒シ从泄厮痉ā⒙衫⒈净肮こ坛叨裙娣兜男形 。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该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了局奉告注册机关;依法该当撤销注册的,该当将违法事实、处置建议及有关资料报注册机关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注册机关凭据权柄或者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能够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ㄒ唬┳⒉峄毓ぷ魅嗽崩挠萌ū⑼婧鲋笆刈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ǘ)超过法定权柄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ㄈ┪シ捶ǘǚㄊ阶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ㄋ模┒圆磺泻戏ǘㄇ疤岬纳昵肴诵孀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ㄎ澹┮婪芄怀废⒉岬钠渌榫 。
  申请人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准注册的,该当予以撤销 。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元该当依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正确、齐全的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 。
  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该当蕴含注册建造师的根基情况、业绩、优良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该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 。
  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赐与忠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第三十四条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处以?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终场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未解决调换注册而持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元未依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元为申请人提供虚伪注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圆磺泻戏ǘㄇ疤岬纳昵肴俗加枳⒉岬;
  。ǘ)对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ㄈ┒郧泻戏ǘㄇ疤岬纳昵氩挥枋芾砘蛘呶丛诜ǘㄆ谙弈诔跎蠼崾;
  。ㄋ模├弥拔裆系姆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的;
  。ㄎ澹┎灰婪ㄍ乒慵喽街卫碇霸鸹蛘呒喽讲涣,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划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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