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治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治理划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会商通过,现予颁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治理,守护公共利益和构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司法律规,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持续教育和监督治理,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照本划定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执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尝试注册执业治理造度。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凭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依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能够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获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单元的人员,该当通过聘用单元向单元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鉴定见,并将初鉴定见和全数申报资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切合前提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该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大局的,该当在5日内一次性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结束,并将申请资料和初鉴定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料之日起,该当在20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版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家媒体上布告审批了局。
对申请调换注册、一连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结束,并将申请资料和初鉴定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料之日起,该当在10日内审批结束并作出版面决定。
对不予核准的,该当注明理由,并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势。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自己生活、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该当具备以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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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受聘于一个有关单元;
。ㄈ┐锏匠中逃;
。ㄋ模┟挥斜净ǖ谑跛星榫。
初始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昵肴说淖⒉嵘昵氡;
。ǘ)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ㄈ┥昵肴擞肫赣玫ピ┒ǖ钠赣美投贤从〖;
。ㄋ模┧ёㄒ怠⒐ぷ骶⒐こ桃导ā⒐こ汤嘀屑都爸屑兑陨现俺浦な榈抛泄刂っ髯柿;
。ㄎ澹┯馄诔跏甲⒉岬,该当提供达到持续教育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持续执业的,该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依照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法式申请一连注册。一连注册有效期3年。一连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昵肴艘涣⒉嵘昵氡;
。ǘ)申请人与聘用单元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ㄈ┥昵肴俗⒉嵊行谀诖锏匠中逃蟮闹っ髯柿。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调换执业单元,该当与原聘用单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法式解决调换注册手续,调换注册后仍一连原注册有效期。
调换注册必要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昵肴说骰蛔⒉嵘昵氡;
。ǘ)申请人与新聘用单元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ㄈ┥昵肴说墓ぷ鞯鞫っ鳎ㄓ朐赣玫ピ獬赣美投贤蛘咂赣美投贤狡诘闹っ魑募、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一连注册或者调换注册:
。ㄒ唬┎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ǘ)刑事处罚尚未执行结束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有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结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ㄈ┪创锏郊嗬砉こ淌Τ中逃蟮;
。ㄋ模┰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ピ昵胱⒉岬;
。ㄎ澹┮孕槲钡闹俺浦な椴斡肟际圆⒒竦米矢裰な榈;
。┐呵锍65周岁的;
。ㄆ撸┧痉ā⒙衫ú挥枳⒉岬钠渌榫。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ㄒ唬┢赣玫ピ撇;
。ǘ)聘用单元被撤除交易牌照的;
。ㄈ┢赣玫ピ怀烦嘤ψ手手な榈;
。ㄋ模┮延肫赣玫ピ獬投叵档;
。ㄎ澹┳⒉嵊行诼椅匆涣⒉岬;
。┐呵锍65周岁的;
。ㄆ撸╅婷蛘呤湫形芰Φ;
。ò耍┢渌贾伦⒉崾У那榫。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掌管审批的部门该当解决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布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ㄒ唬┎挥涤衅肴袷滦形芰Φ;
。ǘ)申请注销注册的;
。ㄈ┯斜净ǖ谑奶跛星榫胺⑸;
。ㄋ模┮婪ū怀废⒉岬;
。ㄎ澹┮婪ū怀烦⒉嶂な榈;
。┦艿叫淌麓Ψ5;
。ㄆ撸┧痉ā⒙衫ǜ玫弊⑾⒉岬钠渌榫。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景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自己和聘用单元该当实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元和幼我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该当实时汇报或者奉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前提,并切合持续教育要求后,能够依照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法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该当受聘于一个拥有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元,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该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拥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元。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能够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征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征询、工程项目治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依照划定具名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批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具名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该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批改的,该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批改,并具名、加盖执业印章,对批改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地点单元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变乱及有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元该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元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不对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持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该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持续教育要求。持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一连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前提之一。
第二十四条 持续教育分为必建课和选建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 权势和使命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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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在划定领域内从事执业活动;
。ㄈ┢揪葑约耗芰Υ邮孪嘤Φ闹匆祷疃;
。ㄋ模┥詈褪褂米约旱淖⒉嶂な楹椭匆涤≌;
。ㄎ澹┒宰约褐匆祷疃汹故秃捅缁;
。┙邮艹中逃;
。ㄆ撸┗竦孟嘤Φ睦投ù;
。ò耍┒约雍ψ约喝ㄊ频男形猩晔。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该当推广下列使命:
。ㄒ唬┳袷厮痉ā⒙衫陀泄刂卫砘;
。ǘ)推广治理职责,执行技术尺度、规范和规程;
。ㄈ┍U现匆祷疃删偷闹柿,并承担相应责任;
。ㄋ模┙邮艹中逃,致力提高执业水准;
。ㄎ澹┰谧约褐匆祷疃纬傻墓こ碳嗬砦募上具名、加盖执业印章;
。┦鼐稍谥匆抵兄さ墓劝旅睾退说拿骋住⒓际醢旅;
。ㄆ撸┎坏猛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蛘咭云渌缶址阜ㄈ枚勺⒉嶂な榛蛘咧匆涤≌;
。ò耍┎坏猛痹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ピ芷富蛘咧匆;
。ň牛┰诨ǖ闹匆盗煊蚝推赣玫ピ滴窳煊蚰诖邮轮匆祷疃;
。ㄊ┬⒉嶂卫砘故迪钟泄毓ぷ。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赐与忠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处以?,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有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赐与忠告,责令终场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划定,未解决调换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赐与忠告,责令其更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杂孜颐宄薪右滴竦;
。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ㄈ┬孤吨匆抵懈玫笔鼐傻陌旅夭⒃斐裳现睾蠊;
。ㄋ模┏龌ㄖ匆盗煊蚧蛘咂赣玫ピ滴窳煊虼邮轮匆祷疃;
。ㄎ澹┡樽骷偬峁┲匆祷疃删偷;
。┩笔芷赣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牡ピ,从事执业活动的;
。ㄆ撸┢渌シ此痉ā⒙衫⒐嬲碌男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凭据权柄或者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能够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ㄒ唬┕ぷ魅嗽崩挠萌ū⑼婧鲋笆匦孀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ǘ)超过法定权柄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ㄈ┪シ捶ǘǚㄊ叫孀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ㄋ模┒圆磺泻戏ǘㄇ疤岬纳昵肴诵孀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ㄎ澹┮婪芄怀废⒉岬钠渌榫。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圆磺泻戏ǘㄇ疤岬纳昵肴诵孀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ǘ) 对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ㄈ 对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宣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ㄋ模┒郧泻戏ǘㄇ疤岬纳昵氩挥枋芾砘蛘呶丛诜ǘㄆ谙弈诔跎蠼崾;
。ㄎ澹├弥拔裆系姆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的;
。┎灰婪ㄍ乒慵喽街卫碇霸,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依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台湾地域及表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治理法子另行造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划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法子》(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