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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建设法子

建质[2008]91号
  • 2008-08-21
  •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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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的设置,明确构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的建设尺度,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安全出产许可证条例》及《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治理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构筑工程、线路管路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建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的建设,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安全出产治理机构是指构筑施工企业设置的掌管安全出产治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法子所称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获得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并在构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出产治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构筑施工企业该当依法设置安全出产治理机构,在企业重要掌管人的辅导下发展本企业的安全出产治理工作。
  第六条 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拥有以下职责:
 。ㄒ唬┬凸岢构扔泄匕踩霾痉晒婧统叨;
 。ǘ)假造并当令更新安全出产治理造度并监督执行;
 。ㄈ┳橹虿渭悠笠党霾踩渎矣苯蛹迷ぐ傅募僭旒把萘;
 。ㄋ模┳橹⒄拱踩逃嘌涤牖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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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唬┏闪⑵笠翟诮ㄏ钅堪踩霾卫淼蛋;
 。ㄊ)查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出产业绩及项目安全出产治理情况;
 。ㄊ┎斡氤霾踩渎业牡鞑楹痛χ霉ぷ;
 。ㄊ模┢笠得魅返钠渌踩霾卫碇霸。
  第七条 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查抄过程中拥有以下职责:
 。ㄒ唬┎樵脑诮ㄏ钅堪踩霾泄刈柿稀⒑耸涤泄厍榭;
 。ǘ)查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规划落实情况;
 。ㄈ┘喽较钅孔ㄖ鞍踩霾卫砣嗽甭脑鹎榭;
 。ㄋ模┘喽阶饕等嗽卑踩阑び闷返慕ㄉ杓笆褂们榭;
 。ㄎ澹┒苑⑾值陌踩霾フ挛ス嫘形虬踩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置决定;
 。┒圆磺泻习踩霾疤岬纳枋⑸璞浮⑵鞑,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置决定;
 。ㄆ撸┒允┕は殖〈嬖诘闹卮蟀踩患有权越级汇报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
 。ò耍┢笠得魅返钠渌踩霾卫碇霸。
  第八条 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凭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治理和出产必要予以增长:
 。ㄒ唬┕怪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ǘ)构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ㄈ┕怪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ㄋ模┕怪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持掷唰机构)应凭据现实出产情况建设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
  第九条 构筑施工企业该当尝试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委派造度。建设工程项主张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该当定期将项目安全出产治理情况汇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
  第十条 构筑施工企业该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出产辅导幼组。建设工程尝试施工总承包的,安全出产辅导幼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掌管人和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出产辅导幼组的重要职责:
 。ㄒ唬┕岢孤涫倒扔泄匕踩霾痉晒婧统叨;
 。ǘ)组织造订项目安全出产治理造度并监督执行;
 。ㄈ┘僭煜钅砍霾踩渎矣苯蛹迷ぐ覆⒆橹萘;
 。ㄋ模┍U舷钅堪踩霾枚鹊挠行褂;
 。ㄎ澹┳橹僭煳O招越洗蠊こ贪踩ㄏ钍┕す婊;
 。┓⒄瓜钅堪踩逃嘌;
 。ㄆ撸┳橹葱邢钅堪踩槌鸵患排查;
 。ò耍┏闪⑾钅堪踩霾卫淼蛋;
 。ň牛┦凳薄⑷缡祷惚ò踩霾渎。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拥有以下重要职责:
 。ㄒ唬┱乒苁┕は殖“踩霾粘2槌⒆龊貌槌吐;
 。ǘ)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规划执行情况;
 。ㄈ┒宰饕等嗽蔽ス嫖フ滦形腥ㄓ枰跃勒虿榇;
 。ㄋ模┒允┕は殖〈嬖诘陌踩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ㄎ澹┒杂诜⑾值闹卮蟀踩患,有权向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汇报;
 。┮婪ɑ惚ǔ霾踩渎仪榭。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元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该当满足下列要求:
 。ㄒ唬┕怪工程、装建工程依照构筑面积建设: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建设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
 。ǘ)土木工程、线路管路、设备装置工程依照工程合同价建设: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建设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元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该当满足下列要求:
 。ㄒ唬┳ㄒ党邪ピ玫迸渲弥辽1人,并凭据所承担的分部门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水平增长。
 。ǘ)劳务分包单元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该当建设1名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50人-200人的,该当建设2名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该当建设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并凭据所承担的分部门项工程施工危险现实情况增长,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选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或致害成分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的数量该当凭据施工现实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划定的建设尺度上增长。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能够设置兼职安全放哨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查抄。
  构筑施工企业该当定期对兼职安全放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出产许可证宣告治理机关宣告安全出产许可证时,该当审查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的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汇报时,该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的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该当监督查抄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法子自宣告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建设法子>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规划假造及专家论证审查法子>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构筑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出产治理人员建设法子》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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