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治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划定,我们造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
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域、各部门做好奉行工作。
二、签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该当拥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告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和谈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凭据工程建设项主张现实情况进行批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平正准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掌管诠释。执行中有何定见和建议,请实时反馈给建设部构筑市场治理司和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市场规范治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