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元:荆门精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周心连:
2006年3月22日15时左右,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的浙江咸宁安吉县涌金苑商住楼工地在拆除塔式起重机时,爬升架发生滑落,造成3人殒命、1人受伤。
变乱发生后,由浙江省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牵头组成变乱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测、调查取证,查了然变乱的原因,提出了变乱调查汇报。2006年5月26日,浙江省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在《关于转送咸宁安吉县涌金苑商住楼工程“3.22”塔式起重机爬升架滑落重大伤亡变乱调查汇报的函》(浙安监管综函[2006]117号)中,认定该变乱是一路重大责任变乱。你作为工程项目总监,对施工安全监管失职,未对从事塔吊拆卸单元是否拥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假造专项施工规划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拥有从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变乱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1月31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1号),并于2月6日收到你的投递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赐与你终场执业一年的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浙江省建设厅到建设部解决终场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仲春二十六日
二〇〇七年仲春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