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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7号

对总监理工程师孔森的处罚

2007-08-02凯时网站监理1

被处罚人: 孔森
工作单元:大连理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孔森:
  2006年5月19日21时40分左右,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游览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号跳舞楼工程发生一路模板坍塌变乱,造成6人殒命,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7万元。
  变乱发生后,由辽宁省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牵头组成变乱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测、调查取证,查了然变乱的原因,提出了变乱调查汇报。2006年8月16日,辽宁省安全出产监督治理局在《关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楼“5.19”模板坍塌重大变乱的处置决定》(辽安监发[2006]74号)中认定这是一路重大责任变乱。你作为项目总监,对施工单元未按划定假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规划就起头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歇工措施,未督促企业整改,也未向建设单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与施工单元共同弄虚作假,应酬上级部门的安全查抄,对变乱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我部于2007年1月12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7号),并于1月19日收到你的投递回证,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我部决定赐与你撤除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辽宁省建设厅到建设部解决执业资格撤除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仲春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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