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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8号

2007-08-24凯时网站监理1

被处罚人:李冠英
工作单元:克拉玛依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李冠英:
  2006年8月19日8时 ,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的克拉玛依幼儿师范专科学堂4号学生宿舍楼工程发生一路塔吊倒塌变乱 ,造成3人殒命 ,1人轻伤。
  变乱发生后 ,由克拉玛依市建设局牵头组成变乱调查组 ,通过现场勘测、调查取证 ,查了然变乱的原因 ,提出了变乱调查汇报。2006年9月12日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在《关于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三级重大安全变乱的处置决定》(市建[2006]50号)中认定这是一路责任变乱。你作为项目总监 ,对工程项目监督治理不力 ,对变乱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 ,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8号) ,并于5月21日收到你的投递回证 ,你在划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 ,我部决定赐与你终场执业一年的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正本通过河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解决终场执业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能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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