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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恩施市城区不容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建发[2007]21号

2007-08-29州建委1

关于做好在恩施市城区不容现场搅拌混凝土
有关工作的通知

恩施市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元:
  为当真贯彻落实《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治理法子》(恩施州政发[2006]6号),切实做好州府恩施市城区不容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起,恩施城区起头不容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各职能部门尝试整体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构筑工程设计单元在假造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时,应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并按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概预算。对未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不按划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治理部门对招标文件中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事项进行审查并明确按预拌商品混凝土计价招投标。同时,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有关划定。工程造价治理部门掌管造订并定期颁布预拌商品混凝土领导价值。构筑市场治理部门在宣告施工许可证时,对不容使用现场拌搅混凝土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把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检测部门要严格按国度有关划定,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的质量治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考试收。州散装水泥办公室掌管恩施城区州属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日常治理和法律监监工作,恩施市建设局掌管恩施城区市属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日常治理和法律监监工作。
  三、施工单元在解决施工手续前,应吓纂预拌商品混凝土出产企业签定《 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或在预拌商品混凝土日常治理部门获得《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
  四、建设单元在解决竣工登记时,除提供有关的竣工登记资料表,还应提供《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用量汇总表》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
  五、凡在恩施城区在建的国度、省、州、市等各级当局投资的建设工程,从“禁现”之日起,切合“禁现”前提的一律不容现场搅拌。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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